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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与竞技体育纠纷

时间:2012-03-17 11:50:29    来源:    发表者: 恒远鸽舍       阅读次数:
竞技体育与竞技体育纠纷

        作者:甘忠荣   来源:转载   发布者:aebcd  

          
       竞技体育与竞技体育纠纷   
  
          ——析信鸽比赛非竞技体育活动
     信鸽运动(信鸽比赛)属于竞技体育活动还是属于社会体育活动范畴?这是我国鸽界乃至人民法院以及国际鸽坛有分歧的问题。如何正确认识、看待、区分“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对鸽界有重大意义。   
     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这在信鸽协会最高层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信鸽协会早有定论。 2003年中国信鸽协会出台《信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 正如陶永康先生在《司法机关审理赛鸽弊案有法可依》一文中指出:从参与赛鸽运动的人员构成来看,来自社会各个层面,充分体现这项运动的“群众性”,而且绝大部分鸽友属于业余养鸽,各级信鸽协会均是“松散型”的社会团体,与竞技体育中的“专业队”有本质的区别。国家体育总局给赛鸽运动划归到99项群体项目之中,是因为赛鸽运动符合《体育法》第二章,“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社会上有些人,包括某些地方信鸽协会和某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把赛鸽运动定性为“竞技体育”是不准确的(见2011年9月21日 赛鸽天地网)。
     在李捷诉北京鸽协纠纷案中,某基层法院及上一级法院将信鸽比赛定性为“竞技”,视为竞技体育纠纷作出裁决。包括成都市中级法院也将信鸽竞翔定为“竞技体育活动” 对信鸽竞翔争议视为竞技体育纠纷。认为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适用《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薛海先生诉大连市信鸽协会纠纷一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市、区(县级)三级法院以案例形式确认:信鸽运动非竞技属社会体育活动。其争议焦点是如信鸽运动属于竞技体育活动,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如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活动,则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辽宁省三级法院确认:信鸽运动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应由法院受理。理由是:“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于社会体育范畴。”这两种分别对信鸽运动(信鸽比赛)作出的不同定性(是否属于竞技体育、竞技体育纠纷)表明:即使中级法院对竞技体育、竞技体育纠纷也缺乏准确认识。
     那么,有必要回到问题的实质:什么是竞技体育?何谓竞技体育纠纷?
     一、竞技、竞技体育。
     竞技、竞技体育的概念:
     所谓竞技是比赛技艺,即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而动物无意识角逐不是竞技。
     竞技体育
     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
     远在史前时代早期的人类生活中,便已经出现以争取胜利为特点的原始、古朴的体育比赛形式。此后,这种活动形式又经古代的长期发展,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不少项目已略具雏形,其形制为近代运动打下了基础。在整个近代体育领域中,比赛活动获得了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并被定名为“竞技运动”。在当代,竞技运动经不断发展,演进,不仅在理论原则和实践方法上日臻成熟,而且影响也不断扩大,成为一个遍及社会各阶层,波及世界五大洲的特殊社会现象。人们常说竞技体育是一种艺术,因为竞技体育,能够超越语言和其它社会因素的障碍,依靠大众的传播媒介,而不需要借助其它形式铭和附加条件(如翻译)可直接为人们所接受。艺术是审美意识物化了的集中表现,它能强烈地引起人们的美感。竞技体育有各种有效规则来阻止不公平,是一种艺术的创造,给人一种既激烈、精彩又和谐、优美的感觉。
     显见,竞技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
     二、竞技体育纠纷的概念、特点。
     什么叫竞技体育纠纷?所谓竞技体育纠是指参与竞技运动的当事人对裁判决定或者对体育行业与团体的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竞争型体育纠纷,它往往发生在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体育组织与体育组织之间,运动竞赛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均属此类;第二,管理型体育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都有行使管理权的一方参与,如某体育项目协会对其会员俱乐部的运动员处以禁赛的处罚,引起了被处罚运动员的不满,到底处罚是否公平、公正,处罚方与被处罚方形成了相当的争议与分歧。这两类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比较适合在体育行会内部解决。
     竞技体育纠纷的特点。
     竞技体育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竞技体育纠纷是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的。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种非行政身份的体育组织,在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竞技体育纠纷,而他们与不特定的第三人(如:赞助商)发生的纠纷不在此列,也不能运用体育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化解。
     2、竞技体育纠纷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虽然竞争型纠纷和管理型纠纷的处理、申诉都是在比赛结束后才进行的,但这些都是基于赛场上某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产生的,因此应视为是在竞技体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而注册转会等纠纷虽然也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但因为它们是在竞技体育活动进行过程之外发生的,因此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的范畴。
     3、竞技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竞技体育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使得因此发生的纠纷也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色彩。如经常被人们关注的“假球”、兴奋剂事件,它们的认定需要专门的机构做出论证和结论,普通法院的法官难以判断。因此,体育行会所具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它在竞技体育纠纷解决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4、竞技体育纠纷比一般的社会纠纷危害要小一些。
     竞技体育纠纷的危害性一般不大,而且一旦体育竞赛结束,纠纷也随之消隐。即使不能很快地解决,也局限在专业的体育圈子内,其影响一般不会扩散到社会上去。
     5、竞技体育纠纷具有很高的公开性。
     由于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如今的体育活动己不再是运动员们自娱自乐的项目,而是全民参与的活动。社会公众不仅关注体育比赛本身,由它所产生的纠纷问题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吸引力。因此,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必须是相对正确的、果断的、高透明度的,否则会招来传媒与公众的广泛批评。
     三、必然的结论。
     1、信鸽比赛不是信鸽竞技、也不能视为鸽主竞技。
      从上述可以看出:竞技是人类某项技能的比赛、角逐,较量其技能高下,展示某种技能、并是有意识夺取优胜的行为。竞技体育竞技体育亦称竞技运动,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促进竞技体育发展,鼓励运动员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在体育竞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即体育法将“竞技体育” 主体界定为“运动员”。“竞技体育”是运动员间竞技、比赛。而“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和纪律教育。”“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面给予优待。” 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均表明竞技体育主体是“运动员”。将非人类排除在竞技体育主体外,包括信鸽。
     因此,将信鸽比赛视为信鸽竞技、或视为鸽主竞技是不当的。因为信鸽、鸽主不是“运动员”!鸽主送鸽参加信鸽比赛是“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这正是社会体育活动而不是竞技体育活动。
     2、信鸽比赛中发生的争议、纠纷不是竞技体育纠纷。
       而信鸽比赛中发生的争议、纠纷也自然不是竞技体育纠纷。因信鸽比赛中发生的争议、纠纷不是参与竞技运动的当事人对裁判决定或者对体育行业与团体的处罚决定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即不是竞技体育纠纷。
     3、信鸽比赛中发生的纠纷适用《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之规定,是不当的。
        信鸽竞翔既然非竞技体育活动,不属竞技体育活动、又怎会产生竞技纠纷?因此,将不属竞技的信鸽竞翔视为竞技体育活动,适用《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之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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