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刊登在《信鸽365》杂志 2013年第五期,转载请注明!
明珠鸽苑
案例1. 2005年02月19日,价值3万元信鸽被盗,15元一只贱卖烧烤店
前几日,家住长春市的熊先生的良种信鸽一夜之间被盗。18日,熊先生在一个烧烤店找到一部分鸽子。 熊先生几年中培养了8只信鸽,其中有3只还得过大奖。近日他从朋友那儿借来了11只很优秀的信鸽准备和自己的信鸽交配。 17日傍晚,熊先生发现其中总价值达3万余元的15只鸽子被人偷走。18日,熊先生在鸽市寻找,竟在鸽市旁边的一个小烧烤店门口,看见自己丢失的8只鸽子。于是,他立即报警,经核实证明鸽子的主人确实是熊先生。 据该烧烤店的老板说,他买的8只鸽子是一个老头卖给他的,每只15元钱,他并不知道自己买的是赃物。 熊先生焦急地告诉记者:“偷鸽子的人将鸽子卖到烧烤店当肉鸽吃,那不是祸害人吗,要知道这几只信鸽中最贵的要几千块呢。”
案例2. 2012年12月18日,石狮83只名贵信鸽被盗,当做肉鸽1800元贱卖
83只名贵的信鸽,价值30多万元,石狮宝盖镇龙穴村的高某视它们为宝,悉心照料。不料,11月28日凌晨3时,有人跟踪信鸽回家的路线,趁雨夜将它们全部偷走,并连夜被当作肉鸽,以1800元卖给晋江一个以销赃家禽出名的“打狗队长”。幸运的是,这名“打狗队长”陈某学因为自己的罪行东窗事发,28日凌晨5时被警方抓获,窝点被端。警方在他家发现了高某的83只信鸽,一只不少,全部追回。
案例3. 2013年1月13日,价值百万元信鸽被盗后,千元贱卖
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三责任区接到信鸽爱好者丁桂林的报警电话称:58只总价值达百万元的种信鸽被盗。第三责任区民警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一系列走访调查工作,将目标锁定在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民警通过信鸽爱好者提供的信息,在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将犯罪嫌疑人萨某抓获,追回信鸽53只。让人无语的是,这批据小丁介绍,他托人从德国、比利时、利比亚进口的种鸽,按市值估价达百万的名贵信鸽竟按普通信鸽的价格出售。”民警说:萨某将43只价值近百万的信鸽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其余10只信鸽被他以200元每只的价格分别出售给5个人。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很多的信鸽盗窃案件的嫌疑人均不清楚信鸽的真正价值,被盗信鸽往往被贱卖,幸运的鸽友能追回被盗信鸽,不幸的,可能会在餐桌或者烧烤摊上相遇了!
这也是为什么信鸽盗窃事件屡屡出现的根本原因所在,正是因为不明白或者说对于信鸽价值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偷盗者对其行为无畏惧之心,可能在他们看来,偷鸽子可能就和地里偷萝卜、偷鸡摸狗差不多的概念吧,依照他们的常识,这样的行为顶多也就是被物主骂几句,倒霉的也就是拘留几天的事情,没什么大不了的。
我身边就有鸽友的鸽子被偷后,小偷也被抓住了,送往派出所,结果也就只拘留7天而已。理由主要是两点:1. 小偷不知道信鸽这么值钱;2.信鸽的价值无法准确鉴定。
有些鸽友可能觉得不可思议,觉得派出所做事也太不负责了,其实不然。在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说,人们的认知中,鸽子和信鸽是同一个概念,一只也就几十块钱而已。记得我那朋友去报案的时候,警察就非常不理解,觉得我们小题大做,几只鸽子而已,私下里解决,赔礼道歉,请顿饭不就得了。可见即使是执法人员,对于信鸽的价值都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国家出台法律,认可信鸽的价值,并明确规定盗窃信鸽,不论数量、实际价值均构成盗窃罪,那么大多数无业游民还敢伸手吗?
那么我们再比对下,现在法律对于盗窃罪的规定:
1.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2.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信鸽盗窃要想立案,不外乎两种方式。
一、确定其价值,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即可
这个看似容易,实则难度颇大。进口的鸽子有发票,国内信鸽买卖的时候基本都没有开具发票的。而且因为信鸽的特殊性,光凭物价部门的认定很难让当事双方都认可,那么一旦价格争议不解决,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
对于这点,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信鸽如何定价,以使信鸽定价有法可以,而不是全凭主管臆断。
二、针对信鸽盗窃事实本身,作出额外规定。例如可以作出类似“盗窃枪支、文物”这样的特殊盗窃行为规定。将信鸽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情形具体对待。
针对信鸽盗窃案件日益增多,而施窃者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恶者不罚,那又如何你能保证他下次不再犯呢?!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切实保证我们这些养鸽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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