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刊登在《信鸽365》杂志 第十一期,转载请注明!
赛鸽被网,对任何一个酷爱赛鸽的当事人来讲,都是件非常心疼和糟糕的事情。一羽赛鸽凝聚着鸽友无数心血和汗水,更是鸽友一年的希望和收获之所在。好端端的赛鸽,还没在沙场摘金夺银,就无情得被网鸽者捉住,怎不叫人心痛?
网鸽者多数是农民,他们一般很少养鸽子,可是对网住的鸽子定价却非常内行。破旧的鸡笼里装着十几只网获的鸽子,网鸽者指着其中的鸽子说:“这只是某某公棚飞多少公里的鸽子,成绩如何如何;那只是某某大奖赛的鸽子,主人是谁,成绩如何等等。”看着目瞪口呆的你,网鸽者为进一步证明自己讲话的可信性,从肮脏的包里拿出一本快要翻烂的书,麻利的找到XX页,用黑黑的指甲划出该鸽的脚环号,然后得意的用眼睛斜视着你。那份表情分明是说:老土了吧,看你象是常养鸽子的,给鸽子作价这点比我差远了!此鸽的身价虽然不低,可是比从鸽主手中买要便宜许多。聊过一段时间后,网鸽“贼”就逐渐放松了警惕,开始畅所欲言,慢慢道出了网鸽的内幕:网鸽子一般在有水源的地方架网,而且许多网连成一片,只要有鸽子喝水,被网获的机会接近100%。试想一下,快速飞行的赛鸽已经饥渴难耐又怎能抵御水源的诱惑,所以不管多么优秀的赛鸽也有落网的可能。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网鸽者乐此不疲?主要因为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人们挺而走险,明知到网鸽是违法的(警察很少管,又缺少相关有力度的法律约束),可是看到别人一网的收入成百上千,能不眼红吗?一个普通的网鸽贼一个赛绩下来捞到的钱比外出打工挣到的钱还要多,又不用投入很大,又不用占用很多时间,何乐而不为?
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赛鸽公棚越多的地区,网鸽贼越多,网到的鸽子也越多,不但鸽子价格高而且好卖。加上个别“有才”的鸽友编辑整理的各种资料,让这些落网鸽的身世一清二白,真正做到让买主心里有数。
因为有了公棚、大奖赛等巨额奖金的诱惑才烘托出天价的种鸽;因为买不起昂贵的种鸽所以才退而求其次,买一些“网落鸟”; 就因为有这些贪图小利的鸽友,所以才造就了众多的网鸽贼。现在有的鸽友加入赛鸽这一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养鸽、比赛(公棚)、挣钱。
按照这样的循环规律不断的循环往复,长此以往赛鸽运动怎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养鸽子比赛还不如网鸽子挣钱!谁还会辛辛苦苦参加比赛?
近两年来,已经有少数公棚率先行动起来,于本公棚比赛日联合赛鸽归巢沿线网鸽者猖獗地区的信鸽协会和公安部门,收缴不法分子架设的黑网,打击了网鸽者的嚣张气焰,给参赛鸽的大面积归巢创造了条件。但作为公棚和鸽友个人,能起到的作用相对于无数张吞噬赛鸽的黑网来说是十分有限的,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期待中鸽协的全面参与。
从法律层面来说,信鸽是我国部分公民(鸽友)个人的财产,且价值相当可观,而网鸽行为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鸽友们的财产权。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侵犯”,即网鸽行为违反了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信鸽虽然不属于野生动物,但网鸽的用具是不允许非法流通和使用的违禁品,是要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林业公安部门监管的,而且,网鸽的季节和地点大部分与候鸟的迁徙季节和途经地点相重合,极有可能网到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鸟类,即网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鸽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损坏他人财产罪和诈骗罪等,这些罪名如何定性取决于网鸽者捕获信鸽的经济价值、捕获过程中是否发生暴力行为、捕获后的处置方式等因素,即便是个别不构成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或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打击网鸽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从信鸽协会自身层面来说,各级信鸽协会和行业信鸽协会要站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切实行动起来,与网鸽行为展开较量。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宣传,向他们介绍信鸽的经济价值和网鸽的危害程度,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引起重视;另一方面要做好对信鸽协会会员和具有网鸽动机人员的宣传,向他们介绍网鸽是一种违法行为,极有可能招致牢狱之灾,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各行业信鸽协会,尤其是网鸽行为猖獗地区的信鸽协会,要在信鸽比赛季节主动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采取联合行动,打击网鸽行为。第三,要狠抓典型。对于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网鸽行为,要由信鸽协会出面聘请律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和法律途径严惩当事人,对其他网鸽者起到震慑作用。以上措施的落实,都需要作为中国赛鸽最高领导机关的中鸽协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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