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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鸽舍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13-07-27 14:11:45    来源:    发表者: 绿云鸽舍        阅读次数:
关于鸽舍拆迁补偿标准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补助、奖励标准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补助、奖励标准明确如下:

一、住宅房屋标准

1.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搬迁费不足450元的补足450元,高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且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或期房的,搬迁费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

2.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临时安置期,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统一按6个月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自被征收人让出被征收房屋起至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止。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的,临时安置期增加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精装房的,临时安置期增加1个月计算。增加的临时安置期,其临时安置费标准保持不变。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如超过,从第19个月起,临时安置费标准提高至每月每平方米15元。从第31个月起,提高至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临时安置费不足每月800元的补足800元。

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且周转用房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小于被征收房屋的,按两者面积之差发放临时安置费。

3.迁装移位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的固定电话、有线宽带、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用电、供水等迁装费用,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的有关收费标准,发放迁装补助。

对被征收房屋的抽油烟机、空调、热水器的移位费用,按抽油烟机每台100元、壁挂式空调每台300元、柜式空调每台400元、燃气(电)热水器每台30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500元的标准,发放移位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且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或期房的,迁装移位补助按上述标准增加一倍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的其它特殊设施的迁装移位费用,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或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4.误工补助

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的,按每户200元的标准,发放调查误工补助。

被征收人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按每户200元的标准,发放评估误工补助。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搬迁的,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误工补助。

误工补助在被征收人让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发放。

5.房型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独立式、半独立式成套住宅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价格的6%、5%,发放房型补助。

6.交通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如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低于被征收房屋,按每户每天补助16元、土地每低一个级别增加2元的标准,发放为期三年的交通补助。

7.物业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的标准,发放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8.特殊困难对象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患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并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的,按每名病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大病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级(重度或中度)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贫困职工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被征收人本人、配偶、子女持有下岗职工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下岗补助。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四类情况之一,并有家庭成员正在接受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教育的,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教育补助。

被征收人家庭因同一原因同时符合大病补助和伤残补助条件的,或被征收人家庭同一成员同时符合贫困补助和下岗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其中的一项予以补助。

对因其它房屋被征收,已发放过特殊对象补助的被征收人家庭,不再次发放特殊对象补助。

9.养鸽户补助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及院落、附属物中饲养信鸽,且为信鸽协会会员的,按其根据有关规定登记并留存饲养的信鸽数量,给予补助。具体包括:

(1)饲养年限补助。标准为每户2000元,连续饲养信鸽年限每增加1年,补助再增加500元,但饲养年限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2)鸽棚类别补助。

房屋征收公告前10年内,在县级及以上信鸽比赛中累计3次获得前10名的,为一类棚;累计3次获得前20名,为二类棚;累计3次获得前30名的,为三类棚。

一类棚的赛鸽、种鸽,每羽补助500元;二类棚的,每羽补助350元;三类棚的,每羽补助250元。

其他棚的赛鸽、种鸽,每羽补助200元。但如房屋征收公告前3年内,在县级及以上信鸽比赛中累计2次获得前30名的,可参照三类棚补助。

(3)特殊赛鸽补助。对曾飞行1500公里以上的长距离获奖赛鸽,每羽补助1500元;对征收公告前8年内,曾在县级及以上信鸽比赛中获得前10名,1-3名的每羽补助3000元,4-6名的每羽补助2000元,7-10名的每羽补助1500元。

所有赛鸽、种鸽和特殊赛鸽,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羽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

10.奖励

(1)签约奖

按期签约奖。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发放按期签约奖。

提前签约奖。如在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进场开展征收工作后的第一时限、第二时限、第三时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每户分别发放30000元、20000元、10000元的提前签约奖。

(2)搬迁奖

按期搬迁奖。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发放按期搬迁奖。

提前搬迁奖。如在达成补偿协议后的第一时限、第二时限、第三时限内搬迁的,每户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3)区位奖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按期搬迁,且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的,向被征收人无偿提供部分产权调换面积,作为区位奖。无偿提供的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之差)。

以上奖励均可兼得。

二、非住宅房屋标准

1.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0元、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0元、办公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16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搬迁费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

特种工业厂房的搬迁费用,根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2.迁装移位补助

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3.误工补助

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4.特殊对象补助

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5.养鸽户补助

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6.奖励

(1)签约奖

按期签约奖。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00元、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60元、办公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发放按期签约奖。

提前签约奖。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2)搬迁奖

按期搬迁奖。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商业用房每平方米60元、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0元、办公及其它用房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发放按期搬迁奖。

提前搬迁奖。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以上奖励均可兼得。

三、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涉及的面积,均为合法的建筑面积;本标准计户方式以一个主房产权证为一户;本标准涉及的时间, 15天以内(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2.本标准中交通补助涉及的土地级别,按国土部门划分的土地级别确定。

3.本标准中签约奖和搬迁奖涉及的第一时限、第二时限、第三时限,由房屋征收项目所在镇(区)视房屋征收项目情况确定。

4.对用于非住宅用途的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补助、奖励,按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5.对公有房屋租赁户,视同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补助、奖励。

6.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体土地拆迁项目和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国有土地拆迁项目,不适用本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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